-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
- 江必新 梁凤云
- 299字
- 2020-08-27 19:03:01
【适用指南】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统称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从权利主体方面来看,就是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本条第一款是对何为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所作的规定。根据上述分析,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不动产物权主体的变化、不动产物权内容的变化、不动产物权客体的灭失等后果的,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该诉讼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条第2款是对何为不动产所在地所作的规定。即不动产已经在相关权力机关进行登记的,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如果涉案的不动产尚未登记的,则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