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
- 江必新 梁凤云
- 882字
- 2020-08-27 19:03:01
【疑难解答】
本条在司法适用中需要注意以下五点:第一,关于不动产的语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其性能或者价值会降低或者丧失的财产。一般包括土地、房屋、草原、河流、滩涂等及其附着物。附着物是指自然的或者人工的附着在土地上或者土地之中的物体,如建筑物。第二,对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理解。指因行政行为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而提起的诉讼。例如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登记的,也存在行政行为的情况,如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拆除行为等事实行为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不动产物权取得的理解。主体取得对客体物的某种物权,是主体与客体物在法律上的结合,其效果是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客体物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型的物权的取得。物权是对世性权利,因此法律必须规定严格的统一规则,使取得的物权具有统一的对世性效力。因此,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必须是一种适法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产生取得物权的效果。第四,不动产物权变更的理解。广义上包括不动产物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主体的变更既可表现为主体质的变更如继受取得,也可表现为主体量的变更,如独占变共有或共有变独占等。应当说物权的主体变更与物权的取得或丧失有所不同,物权主体变更的后果主要是物权的相对消灭,而物权的丧失则还包括物权的绝对消灭。不动产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指物权法律关系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变化,包括权利、义务存续时间的变化,客体的范围或价值的变化等。物权客体的变化是指物权之客体物本身的变化,包括量的变化与质的变化。比如,地震导致房屋的部分损毁。而物权客体的质或量上的变化又将直接影响到物权内容的变化,理论上一般统称为物权的变更。第五,不动产物权消灭的理解。不动产物权主体丧失物权权利。物权可因客体物的灭失而绝对消灭;因转让导致相对消灭,即仅相对于转让人而言意味着物权消灭,其结果仍是物的主体的变更,但如果物已灭失将导致绝对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