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
- 江必新 梁凤云
- 525字
- 2020-08-27 19:03:01
【解释要点】
本条是对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条规定参照《民诉解释》的上述规定,并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对“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进行界定。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
在实践中,行政诉讼原告一般对何为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有较深的误解,这也导致其对相关案件的管辖法院、起诉期限的计算等问题产生错误的认识。如在司法实践中,房屋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所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时,往往会主张该纠纷属于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起诉期限上也应当适用20年的最长保护期限。从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就可以获知,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必须是被诉行为产生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法律效果,而非行政诉讼中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因素即为不动产引起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