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的从权利消灭】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文。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二次审议稿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为:“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次审议稿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时”的表述在二次审议稿改为“债权债务终止时”,表述更为全面和严谨。《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五十九条采纳了二次审议稿的规定,并最终为本条所沿用。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从权利的消灭时间。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债的关系消灭时,消灭的不仅包括主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包括附随于主债权的从债权。例如,担保物权、保证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