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 林旭霞编著
- 1022字
- 2022-08-01 19:16:57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增加了“旧物回收”等义务。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在二次审议稿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为:“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一次审议稿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的表述在二次审议稿改为“债权债务终止后”,表明此类义务不限于合同义务,而适用所有类型的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五十八条采纳了二次审议稿的规定,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后合同义务,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知的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第二,协助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原合同有关的事务。第三,保密的义务。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第四,旧物回收的义务。本条在后合同义务中提倡该项义务的目的在于节约资源,避免环境污染。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