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指南】

根据本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如果案件经由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案件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或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异议不予审查。如果管辖权异议在一审程序中由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那么无论其异议是否成立,法院都应作出裁定。即管辖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管辖异议申请。但不予审查的规定,则不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适当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