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
- 江必新 梁凤云
- 261字
- 2020-08-27 19:03:01
【解释要点】
本条是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管辖权异议申请相关情形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当事人经常会在不同诉讼程序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妨害了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在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借鉴了《民诉解释》第39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该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第2项为新增加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表明其已经接受管辖,其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