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公民既可以选择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到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一般认为,“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收容审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也都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