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之外开展经济、文化活动越来越多。在行政管理实践中,相当一部分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公民都是外出人员,其所在地与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并不一致。这部分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如果仍然坚持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则不利于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甚至可能让原告因此而放弃起诉。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让公民便于通过行政诉讼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本条专门作了特殊管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