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1.国务院部门作被告的案件

国务院部门由于级别高,处理事项复杂,行政决定的影响面广,法律性和政策性都较强,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难度大,因此全部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被告的案件

这里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了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包括地级市、地区、州、自治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旗、自治旗政府。对上述三个层级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海关处理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规定,海关主要职能是监管、征税、查私和编制海关统计等。海关在履行上述职能的过程中,就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征缴税款、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涉案标的较大,不少还具有涉外因素,对审理的要求高,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能够更准确地适用法律,确保案件质量。同时,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设置,大多分布在大中城市,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也不会增加司法成本。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参考2018年《行诉解释》第5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是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含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同意的诉讼。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当事人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主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主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当然不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利益,也不会影响当事人重大合法权益的共同诉讼或者集团诉讼,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予管辖。

二是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第三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外国人是指居住在我国境内,不具有我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是指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或者国籍不明的人。外国组织包括在国外合法注册的外国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均不属于外国组织。但由于其投资主体具有涉外性,因而在管辖上可以考虑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港、澳、台行政案件是指原告、第三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民或者组织。港、澳、台地区虽然属于我国领土,但是与祖国大陆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对涉及港、澳、台主体的案件,也可以采取特殊的管辖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港、澳、台同胞的合法权益。

三是其他重大、复杂案件。是指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由于案件类型有区别,且各地司法环境、司法水平也不完全一致,不同地区人民法院对“重大”“复杂”的认定也不会完全一致。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本地政治、经济、法治、文化发展状况,综合考虑本地区司法能力和案件类型的重大复杂程度,在本地区灵活掌握、判断。审判实践中,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决定某些类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本项是本次修法新增加的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目的是为以后立法预留空间。一些新类型案件或者新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也可能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律性文件,直接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样,本着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原则,法律或者法律性文件也可能规定部分行政案件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 就规定“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