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 林旭霞编著
- 1242字
- 2022-08-01 19:17:06
第五百九十一条 【减损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要求”改为“请求”,将“承担”改为“负担”,用词更为规范。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三百八十一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九十一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这一条的目的在于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另一方不能无动于衷,任凭损失的扩大,而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对方在接到通知后,如果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对此发生或者扩大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即使没有接到违反合同一方的通知,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案例评议
赵某诉闫某华房屋买卖合同案[3]
2012年11月25日,赵某与闫某华经我爱我家公司居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赵某购买闫某华名下涉诉房屋。2012年12月3日,赵某与我爱我家公司共同对涉诉房屋进行网签。网签之前,闫某华即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赵某于2012年12月20日诉请闫某华继续履行合同,闫某华反诉要求撤销合同。该案依法追加闫某华配偶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李某在该案2013年3月8日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涉诉房屋。
◆裁判规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华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对赵某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关于预期利益损失,该院在2015年4月9日的估价结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涉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对预期利益损失予以酌定,最终认定预期利益损失70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华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在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最终变更预期利益损失30万元。
◆评议
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经审理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应认定有效,但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不应予以支持。法院应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计算房屋差价损失时,应综合考虑出卖人的可预见程度和买受人对诉讼结果的合理预期,以不同意一方配偶到庭作出拒绝转让房屋之表示的时间为节点计算房屋差价损失,因诉讼持续而扩大的损失,买受人应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