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务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增加了“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的表述。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三百六十五条和《民法典(草案)》的第五百七十五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债务免除的效力。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理由有:(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另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理由有:(l)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债务人同意;(2)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人对权利的处分。

从本条规定看,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本条同时赋予了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的拒绝权。

案例评议

林乙、林丙与林甲民间借贷纠纷案[5]

2011年5月14日,林乙因经营生意需要向林甲借款103870元,并由林乙出具借条一份给林甲收执,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林丙与林乙于2011年2月17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28日2人经法院判决离婚。林丙与林甲系父女关系。因林乙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提起诉讼,诉讼中,林甲自动放弃要求林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决林乙偿还借款103870元。林丙提起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林乙支付给林甲借款51935元。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乙向林甲借款103870元未还,有林乙出具的借条为凭,该债权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要求林乙归还该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林乙主张该款项系其与林丙夫妻共同债务,经审查后确认该笔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林乙自愿放弃要求林丙承担共同还款要求,予以准许。林乙于2011年5月14日借款发生在其与被上诉人林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作为债权人的被上诉人林甲自愿放弃要求作为债务人之一的林丙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法上的债务免除特征。

◆评议

根据《合同法》第105条关于“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的规定,林甲自愿放弃要求作为债务人之一的林丙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法上的债务免除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