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七十二条 【提存通知】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删除了“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增加了提存后通知的对象。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三百六十二条和《民法典(草案)》的第五百七十二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但债权人还未现实地获得其合同利益。为了便于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债务人应当将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等。只有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债务人才可以免除通知义务。通知应当告知提存的标的、提存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提存通知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后合同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