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六十九条 【债务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经双方协商一致”修改为“经协商一致”,表述更为简洁。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三百五十九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五百六十九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约定抵销的规定。约定抵销,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约定抵销使交易活动更加灵活,对当事人也更为便利,但当事人约定抵销必须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防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同意抵销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