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改为“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三百五十七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五百六十七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合同终止,合同条款也相应地失去其效力。但是如果该合同尚未结算清理完毕,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进行清理的主体、清理的范围以及清理的方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清理。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8.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