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原条文中的“条件”改为“事由”,表意更为严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约定解除合同的规定。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第二,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