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企业会计理论与实务
- 黄文翠
- 1807字
- 2025-02-25 20:10:16
第五节 小企业会计机构的设置
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对如何设置会计机构和安排会计人员,小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繁简情况予以决定。
一、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具有一定规模和业务量的小企业可以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设置时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反对机构臃肿重叠,人浮于事。会计机构内部要根据实际需要定岗定编,确定合适的会计人员,以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同时,设置独立会计机构时要注意内部控制的要求,各会计人员之间,既要做到分工负责,又要相互牵制、相互监督,防止出现差错和舞弊。
二、不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
如果一个企业的经营规模比较小,会计业务工作量也比较少,可以不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且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设置在哪个机构,根据小企业的管理要求和管理组织形式决定,有的设置在总务部门,有的设置在办公室等。
三、代理记账
为节约人力成本和提高核算质量,小企业可以选择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并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旧《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与旧《办法》相比,主要在以下4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简化资格申请要求;二是建立信用约束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四是加强行业自我约束,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从申请人、申请条件、变更登记、年度核查、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规范了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及其运行。
1. 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 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
(1)委托及受托程序。小企业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2)小企业委托代理记账时应当履行的义务。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的货币收支和保管;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3)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对委托人示意其做出不恰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真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