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风险与危机管理研究(2019年卷)
- 张荣刚
- 8293字
- 2025-02-23 22:47:59
P2P网络借贷行业信用风险分析与防范
黎秀蓉 高加琪[2]
摘要:文章对有关P2P网贷行业信用风险近几年的研究进行了梳理,总结出P2P网贷信用风险由借款人违约风险和网贷平台失约风险两部分组成,并从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方面切入探究了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从平台自身、行业、法律、信用体系角度出发分析了网贷信用风险的来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结论为信用风险是不可逆的但可以规避和配置,信用风险是动态发展的,所以没有普遍适用的防范对策,平台应根据实时情况及时调整解决策略。
关键词:P2P 网络借贷 信用风险 有限理性 信息不对称 机会主义行为
一、引言
在新经济时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政策的深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新生业态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在此背景下P2P网络借贷行业迅速发展壮大。但P2P网络借贷自2012年成形运营起,其行业信用便问题不断,“老赖”“暴力催贷”“跑路潮”“平台失联”等恶性信用事件频发,不仅震荡着整个行业,同时也引发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近几年学者的研究角度多样,古定威(2018)等人的研究表明,平台合规经营可能性越高,信用风险越低;平台竞争不利于其控制信用风险,政府监管应发挥作用控制信用风险。全颖和敬然(2019)提出,构建借款人信用风险预警系统可有效防范借款人信用风险,应建立借款人信息库、加强贷后风险监控、培养专业的信用风控人才。谭中明(2018)等人基于生态圈视角提出,需要健全信息披露机制、降低信息不对称、优化信用环境和征信系统及加强行业自律等,增进主体信用行为,促进网贷发展。王学忠(2018)认为,P2P网贷性质有信息失灵、涉众性、信息中介特质,其应以第三方担保和风险储备金来保障资金安全,以证券监管部门为其监管主体并统一监管。赵成国和李萌(2018)认为,委托代理冲突、第三方担保机构集聚信用风险、P2P网贷信息不对称分别是P2P网贷平台信用风险演化的内在、外在、直接动因。赵礼强(2018)等人通过实证研究提出,网贷平台应重视平台运营情况和吸引用户参与,借此可降低信用风险,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近几年在P2P网贷信用风险的研究上呈现出角度多样、思维创新、定性和定量研究齐头并进的趋势。但目前研究进度还落后于网贷行业信用风险实际发生频度和维度,在P2P网络借贷行业信用风险规避方面还有很大的探索空间有待开发。本文将通过梳理具体信用风险,从多个角度探究信用风险来源并提出相对应的防范措施,从网贷参与者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方面分析P2P网贷行业信用风险的产生原因和问题所在,为规避网贷行业信用风险开拓思路。
二、P2P网贷行业信用及其风险概念
(一)P2P网贷行业信用
1.借款人信用
在整个P2P网贷的交易过程中,主要发生两个主体的信用问题,分别是借款人的信用问题和网贷平台的信用问题。借款人信用分别体现在网络贷款交易过程的前后时段,实际交易前,即申请贷款前借款人是否能保证自我资信和个人相关资料的如实登记,特别是对偿债能力和真实用途的客观阐述。实际交易后,借款人在拿到贷款金额后是否能在每一个规定的时间点偿还约定的借款金额和相应的利息。借款人在交易过程中的信用集中体现在“自我信息的真实客观”和“款项偿还的及时、完整”上。
2.网贷平台信用
网贷平台的信用是分别对出借人、借款人、平台自身三方而言的。对于出借人,网贷平台的信用体现在对合法经营情况和平台数据的真实展现,吸纳出借人的资金后正常投入运营并及时满足出借人合理的资金提现需求;对于借款人,网贷平台的信用主要体现在平台运作的公正性,即合同贷款利率满足法定要求,不以非正当名义克扣贷款实际金额并保护借款人的信息资料;此外,网贷平台还有自身的信用问题,即不以非法牟利集资为开立目的,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能够做到遵纪守法,主动承担网贷平台的信用责任。
(二)P2P网贷行业信用风险
1.借款人违约风险
P2P网贷行业信用风险主要由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和网贷平台的失约风险两部分组成。借款人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拿到贷款资金后在约定还款日可能拖欠利息和资金或完全抵赖不还以致平台资金回流链断裂而产生实际损失。从借款人角度看,借款人的违约情况产生的主要原因可归为蓄意骗资、无偿还能力及个人突发情况,从行业环境来看,主要归为平台和借款人之间存在信息差和征信系统不健全。借款人违约风险的产生不仅会严重影响平台的经营,还会损害出借人的利益。
2.网贷平台失约风险
网贷平台失约风险是指平台因经营不善或非法故意行为而出现出借人资金提现困难、借款人实到贷款金额克扣等损害交易方利益的事件,严重事态体现为平台因经营倒闭失约或非法牟利跑路直接违约。网贷平台失约风险产生的缘由主要来自经营者的真实经营目的、平台真实的资金实力,以及对业务的管理能力,经营者如果一开始就想着触碰非法集资红线,想趁现今网贷行业的监管和法律尚不能完全到位的情况浑水摸鱼,那就大错特错了。网贷平台的良序运转不仅要吸纳出借人的资金和提升业务量,更重要的是平台自身需要有雄厚的资金流来校准资金时间差。
三、P2P网络借贷信用风险来源
(一)平台信用风险管理低效
1.网贷平台中间资金账户监管真空
近年来P2P网贷行业频发的“卷资跑路”和资金诈骗等信用风险事件,不仅给行业造成了严重的名誉损害和业务阻碍,也给受害方带来了巨大的利益损失。行业网贷平台之所以高频发生此类信用风险事件,主要是因为其中间资金账户的监管处于真空状态,目前国内P2P网贷平台通常在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中间资金账户用于结算业务往来资金,但是这些资金的受托方不承诺也不承担对资金的安全监管责任,政府主体也没有指定的主管部门管理此项空白,这就使网贷平台可以随意调配账户资金,再加上监管体系和相关法律的缺乏和不完善,平台卷资跑路十分便利,造成信用风险事件迭起。
2.网贷平台信用风险管控的非专业
网贷行业成长时间太短暂,经营管理能力普遍还没有成熟,很多交易主体对平台的整体运营缺乏正确认识,所以在具体经营过程中信用风险的管理往往会被忽视,而且整个行业内大多数平台都没有成立专门的风控部门,也没有专业的信用风险管理人员队伍,有限的相关管理人员多为非专业人员,并呈现出分散的状态。非专业则意味着能力与职能的不匹配,专业知识和能力都缺乏的风控人员势必会在信用风险实际发生时无法做到有效地处理,并会造成任风险蔓延或者加剧的后果。
(二)互联网金融新生业态
1.P2P网络借贷和互联网金融
在新经济时代和“互联网+”政策的推动和引导下,我国金融界出现了新的业态即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以网络作为媒介实现资金互融互通的创新型金融运作模式。互联网金融自萌发起便迅速发展,至今已发展出许多新生业态,比如互联网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基金等,而P2P网络借贷正是互联网金融的新生业态之一。尽管互联网金融革新了行业面貌,但其本质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依旧是风险,而风险只能进行配置并不能做到消灭,这一性质也同样作用在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信用风险上,即网贷行业的金融属性势必会带来信用风险。
2.新生网贷产业信用风险不可逆
P2P网络借贷产业作为新生事物在互联网金融的新兴环境中带来的各方面风险都是不可逆的,只要其动态发展,风险就不可避免,这既是常识也是铁律。其信用风险的产生是不可逆的,只要网贷交易过程中出现和信用有关的问题,信用风险就必将存在。信用风险虽然不可铲除但是可以规避,平台一般通过事先预测、事中监管、事后专业处理可以有效降低信用风险带来的损失。新生网贷产业信用风险的不可逆性不代表其无法防范处置,虽然目前整个行业的信用风险并未得到普遍的重视和有效的解决,未来在防范信用风险的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探究和实证。
(三)监管体系和法律尚不完善
1.我国网贷监管体系建设尚未具雏形
P2P网贷作为问题频发的新兴产业,在我国至今还没有针对其的系统监管体系,监管体系的缺失大大掣肘了网贷行业良序发展。监管体系的建设步伐和网贷业务的发展步伐完全不协调、不匹配,P2P网贷平台目前还没有直接的监管机构,再加上相关法律的缺位,这就很容易造成网贷行业内的一些无序经营处于监管真空下,与此相伴的信用风险也就无法防范。对于P2P网贷信用风险的规避与防范亟须建立系统的监管体系并制定与其相匹配的监管法律法规。
2.我国针对网贷的立法滞后且不完善
来自网贷之家的数据表明,2019年度网贷行业已累计出现2 743家问题平台,整个行业乱象依旧大量存在。虽然近几年政府陆续出台了与网贷相关的政策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整治作用,但与网贷平台的数量攀升速度和交易问题的爆发程度相比,针对网贷行业的立法还远远不够,且存在滞后性和很多缺失,特别是针对其运作模式方面对应的法律法规还未同步跟进和细分,这就给不法投机分子提供了可利用的法律漏洞,造成交易主体在发生信用事件纠纷时无法可依、有理无助、变相钻漏等无奈现象,若交易主体之间的信用权责无法做到清晰界定时,信用风险的发生必然会大量出现。
(四)社会信用体系未同步
1.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正处于初步建设阶段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正处于初步建设阶段,全国性的征信网尚未建立,整个征信体系还不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起步比较晚,且在建设过程中面临很多障碍和难题,比如信用和信托关系不发达、缺少信用工具和信用中介体系、相关信用法律制度不完善、失信惩戒低效、地方信用建设与全国融合困难、信息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等,这些问题都严重掣肘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是网贷交易信用风险的推手,网贷交易每个主体都有对交易对象信用信息的需求,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会影响交易主体的选择判断并壮大虚假信息,从而引发信用风险事件。
2.社会信用体系对网贷信用的影响
目前网贷产业这样的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还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数据信息,而私营的信息共享平台基本处于各自为营的状态,网贷平台日常经营参照的信用信息多来源于行业内各企业平台及其运营过程中的整理收集,这些采集来的信息数据存在质量标准参差不一的问题,易使各交易主体的判断产生偏颇从而引发很多信用风险事件。信用风险的有效降低和规避需要完备的信用信息作为有效参考,在大数据和互联网产业齐头并进的时代,需要建立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有效配置信用信息资源。
四、P2P网络借贷信用风险原因分析
(一)网贷参与者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
在网贷交易的整个过程中,所有参与者做出的任何行为和判断都受有限理性的影响,且都会受机会主义的驱动不自觉地偏向自身的利益。比如网贷平台在对借款人信用信息进行审核时,会因决策主体的阅历经验、对环境和信息的认识、对风险和收益的预估等差别而制定出不同的审核标准,不同贷款审核标准可能带来的信用风险的程度也不同,决策主体的认识和出发点是有意识的理性行为,但同时也是有限的,受制于自身附着的因素影响和对所处环境的解读,其不可能做到完全理性,即保证无信用风险发生。网贷交易主体由于有限理性的限制,也会萌发机会主义,即在交易过程中不自觉地偏向自身的利益所带来的信用风险。比如有些借款人依借法律法规的漏洞或者因网贷平台的突发情况在约定还款日故意违约,在为自身谋取利益时却给网贷平台带来信用风险损失,这种机会主义的行为既体现了市场交易主体追逐利益的本性,也受到有限理性的影响,其做出违约行为是受自己过往的经验、知识、信息、世界观等影响,但很明显影响其行为的所有理性因素都是受限的,网贷参与者并不能准确判断自己行为带来的后果,也并不考虑信用风险的影响。
(二)信息不对称下机会主义引发信用危机
在信息不对称下,P2P网贷交易各参与主体无法准确判断对方的真实情况,再加上利我原则的指导,交易双方无可厚非会保留自己最关键的信息,无法避免的信息差会使交易双方判断偏颇,无形间给予了信用风险滋生的空间,最后引发信用危机。当交易主体认识到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趋利本性会使掌握信息多的主体或自以为拥有信息多的主体选择机会主义行为,即利用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为自身谋取利益的行为。比如借款人虚报自己真实借款目的和偿债能力,以此获得贷款用来满足自身的某些诉求和欲望,约定到期还款却不还使平台信用风险增加。这类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既体现了信息不对称给机会主义提供了滋生和发展的空间,也带来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借款人利用自己多于平台的信息谋求利益而使平台受损,让平台处于交易劣势方而难以顺利控制信用风险。
(三)交易前后存在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谈超(2014)等人研究发现,网贷交易过程中在信息不对称下会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交易前由于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平台无法完全获得借款人的真实信息,在同时面对信用信息差别不大的借款人甲和乙时,平台会倾向选择愿意接受高借款利率的借款人甲,但甲可能事实上信用很差,他表露出来的信息是经过加工粉饰过的。而选择接受低利率的借款人乙可能在信用和还款能力上都比甲要好,但平台出于盈利原则却选择了信用虚假的甲,逆向选择就此产生。长此以往,类似于乙这样信用较好的借款人会慢慢退出网贷市场,而像甲这样的借款人会充斥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交易之后,即便交易双方已签订协议但因信息不对称也会发生道德风险,出借人投资平台时,由于交易依赖的网络媒介具备易隐藏和时空障碍的特性,方便平台包装和隐瞒自身信息,从而造成和出借人之间的信息差,这种信息差被平台利用可能会发生平台集资后跑路等恶性信用事件,而完全处于信息劣势方的出借人因信息差难以顺利做出正确抉择,最终也只能被迫承担损失,此时道德风险便产生了,跑路平台满足了自身效用最大化却损害了出借人的利益。
五、P2P网络借贷信用风险防范对策
(一)平台要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1.政府主体指定资金托管方承担监管
网贷平台中间资金账户的监管真空放大了信用风险,政府主体亟待正视中间资金账户监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应建立针对网贷平台资金账户的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去负责网贷平台资金账户的安全责任。但最为有效的方式是监管机构授权和指定专业的资金托管机构去代为执行中间账户资金的监管事项,监管主体直接干预市场会影响网贷业务的发展,限制其活力,但由同为市场方的资金托管机构代为执行小部分的监管责任其影响限制便会降低很多。在资金托管机构的监管下,平台只能查看中间账户的明细记录并失去随意调取资金的“特权”,在这样的约束下平台信用风险发生的成本和限制走高,信用风险事件发生率自然会走低。
2.网贷平台重视和投入信用风险管控
非专业的风控队伍面对实际信用风险事件发生时其作用形同虚设,平台应设立专门的风控部门和组建专业风险管理人员队伍来应对信用风险的发生,平台风控部门不仅要跟进学习风险应对,统计风险数据信息留作参考,借鉴国外发展成熟的应对机制,引进信用预警机制技术等,而且后期还需要不断提供资源和机会对风控部门的工作能力进行培训,让其部门成员不仅具备专业的风险管控知识,还能在面对实际信用风险发生时将专业知识转化为应变能力,高效规避信用风险事件的损失和影响。
(二)P2P网贷行业合理配置信用风险
1.提升行业准入门槛和加强行业自律
张敬辉(2018)认为,目前我国网贷行业的门槛较低,各平台因在资金实力、管理能力、业务操作、信用认识等方面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整个行业充斥着乱象,特别是信用风险高频,所以监管部门应该尽快提高网贷准入门槛,出台行业注册细则文件和制度,从源头上降低行业信用风险发生率,维系行业良序发展。此外,行业自律组织可以通过倡导相关政策、组织从业和风险管理培训、制定一些行业运营标准和行业自律准则、实施自律和惩戒规则等方式发挥对行业信用风险有效配置的职能作用,有效预防信用风险。加强行业自律应作为规范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2.建立行业信用管理标准和评价等级
网贷各平台对借款人贷款前的信用审核标准和交易后的信用管理标准都不统一,这不仅给借款人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也造成整个行业信用风险管理普遍低效,所以网贷行业需要整合规范统一的借款人信用管理标准,高效管控平台交易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并改善无序现状。信用风险不仅来源于借款人也来源于网贷平台,出借人在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下无法做到对投资风险的准确判断,易被迫为平台信用埋单,网贷行业平台信用评价等级制度的建立可使出借人清楚了解预投资平台的信用等级和提前掌握被投资平台的信用信息,帮助出借人进行投资风险判断,预防信用风险发生,避免相应损失。
(三)建立配套监管体系和完善法律法规
1.政府建立配套网贷发展的监管体系
政府主体应重视网贷行业的发展并为其创造配套的监管体系。任何行业的发展都不能脱离监管,野蛮生长的后果只能是弊端百出。目前我国网贷行业的发展进程和对应的监管体系很不匹配,处于监管真空之下极易引发信用风险,所以监管体系亟待快速完善和跟进。政府主体应该详细了解网贷行业的现有问题,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行业平台交易的事前、事中、事后都建立相应的配套监管机制并制定监管流程,只有实际运行与行业发展相匹配的监管系统体系,才能改善网贷业界运作的混乱无序,规避信用风险。
2.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网贷法律法规
政府部门要深刻认识到网贷相关法律法规缺位产生的恶劣影响,尽快将网贷行业法律法规的补充制定提上日程。在网贷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方面提高关注度,加大资金、人员的实际投入,对P2P网贷行业的金融属性要清楚定位,通过对行业业务运作流程和细节、责任划定和业务分属、信用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和数据统计,分析总结出其存在问题的本质和规避管理的方法,详细界定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责任,集思广益采纳行业资深人员的意见,加速法律法规的制定,更好地引导和规范网贷行业的发展,规避信用风险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四)建立同步征信体系和共享资信数据
1.政府同步推进征信体系整体建设
征信体系的完善需要政府作为主导推进。政府主体不仅要关注和大力投入征信体系的建设,还应为其长期发展提供政策上的扶助并完善相关法律。此外,政府还应对信用体系建设组成部分之一的信用服务业予以重视和进行扶持,成熟良序的信用服务业可以为对应市场提供信用服务,特别是对网贷交易主体可以提供更多可供参考的信用信息服务。征信体系的完善可以促进网贷行业信用信息的流通,使信用风险发生率有效降低。
2.建立行业资信数据共享平台系统
通过建立行业资信数据共享服务平台,使交易主体的资信信息更好、更快地流通,实现行业各平台交易的顺畅,提高信用安全性。行业资信数据共享服务平台是未来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的必要装备,各个接入系统的平台可以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交叉比对,从而提高信息校验的准确性,有利于平台的业务进展,降低背后的信用风险。每一个接入系统的平台同时具备使用信息的权利和输出信息的义务,数据共享系统的资信数据来源会被保护性地屏蔽,资信数据的采集与整理应该实行严格的统一流程,最大限度地保护接入平台的隐私,保证数据的严谨、客观。
六、结论
P2P网贷的信用风险是不可逆的,但可以采取专业防控手段进行配置和规避,以降低损失。P2P网贷作为新兴产业,各方面的配套基础建设还未跟进和同步,该行业乱象频发、信用风险迭起。
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可以看到,网贷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不同,每个网贷机构都有自身的特殊性,普遍性的信用风险防范对策并不能完美契合和适用每个平台。网贷平台在进行信用风险防范时应正视自身现状和特点,依据平台地域、规模、发展进程、客户群体、现有资金量、业务特点等现有情况分析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再根据致因有选择性地制定和执行防范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还要注意信用问题变化及时调整专业管控和规避措施,只有如此才能有效规避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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