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
- 江必新 梁凤云
- 163字
- 2020-08-27 19:02:56
【行诉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