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
- 江必新 梁凤云
- 531字
- 2020-08-27 19:03:01
【适用指南】
被告就原告提起的诉讼提出管辖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对管辖异议请求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认为管辖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管辖异议申请。申请管辖异议的当事人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和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就原审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问题提出再审的,不影响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继续审理。
管辖恒定原则是指法院对某个行政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恒定是指级别管辖按照起诉时的被告、诉讼标的额等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被告的追加或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地域管辖恒定是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受影响。具体说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起诉后行政区域的变更均不能引起管辖权的变化。但是如果原告起诉时就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8条规定的级别管辖,以及第20条规定的专属管辖的,则不受管辖恒定原则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