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
- 江必新 梁凤云
- 696字
- 2020-08-27 19:02:59
【实务指南】
上下级法院间的案件请示制度,是我国司法的一个特色。这一制度在法律规范不健全,上下级法院间司法水平差异较大的情况下,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请示制度也受到许多批评,如审理机制不透明、事实与法律问题请示界限不清晰、当事人无法有效参与并表达诉求,请示答复实际上将二审变为一审,侵犯了当事人的上诉权等。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法官队伍建设正规化、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上下级法院之间应当逐渐取消案件请示制度。个别涉及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或者案件事实特别复杂,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确有困难的,则应当通过管辖权移转制度,将案件移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这既有利于减轻下级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压力,体现审级独立,又有利于保护当事人上诉权,还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裁判。因此,在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总体数量偏少的情况下,应当率先尝试将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直接通过管辖权移转制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具体规定,明确案件管辖权从中级法院向高级法院移转的条件、范围和程序,使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能够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二)新类型案件;(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