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研究方法

(一)比较研究法

比较是认识事物的基础,是人类认识、区别和确定事物异同关系的最常用的思维方法。古罗马著名学者塔西陀曾说:“要想认识自己,就要把自己同别人进行比较。”笔者在此续接一句“自己要想进步,自身也应在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自我比较”,只有如此,才能发现并借鉴别人的长处,弥补自身的不足,及时修正错误而不断取得进步。比较研究的最初运用可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所著的《雅典政制》,该书对158个城邦政制宪法进行了比较。[117]由此可见比较研究法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性,比较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主要是借鉴不同国家与地区关于同一问题的法律制度的异同,根据本国的制度基础进行扬弃借鉴,完善本国的法律制度。本书将比较的对象主要定位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我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比较;二是同一国家和地区不同历史阶段的同种类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历史性比较;三是同一国家和地区小额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与其他证券发行制度的比较。通过第一方面的比较,分析各国的经济体制与各类证券发行制度的关系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特色,从而得出在我国的经济体制下,如何建立证券发行制度以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证券发行制度的哪些内容。通过第二方面的比较,可以总结同种类证券建立当时的经济基础、适用状况、修改的缘由等。第三方面的比较可以体现每一种证券发行制度的特点,使本国证券发行制度内部达到协调,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

唯有通过比较研究,才能发现各国证券发行制度的优劣以及是否适应本国的证券市场,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并结合我国本土的证券市场状况和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小额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才能使小额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更好地适应我国企业融资的需要。

(二)历史研究法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这一警句中的哲理同样可以适用于证券发行法律制度的研究中。有学者研究指出,纵观历史,未达到其目标的法律规则证明其永久性地存在是不可能合理的,[118]故历史研究法是为我们提供识别法律规则形成原因和存在合理性的方法,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又需要与时代脉搏相适应的新的法律规则的产生和形成。有学者把历史研究的贡献概括成四个字“期望”和“预防”,即期望历史研究资料能为新制度的建立与原有制度的完善提供可借鉴的经验,预防重犯以往制度发展过程和建设中的错误。因此,本书运用历史研究法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小额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究其形成良好的证券发行制度的原因,分析其制度发展的合理性。例如,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小额证券发行制度建立的原因、修改和废止的理由等,寄希望于对我国的小额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研究有所指引和借鉴。同时,通过历史研究法对我国以往和现行的证券发行制度进行研究,寻求其制度发展中的合理因素,继续应用于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研究和建设中,且加以发扬光大,查找其阻碍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合理之处,并予以摈弃或改进,使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得以完善,防止在我国证券发行制度进一步发展中重蹈错误的历史覆辙。因而运用历史研究法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小额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对于建立我国的小额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和完善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可以起到弃糟粕、取精华、拾遗补阙的效果。

(三)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一种向人们提供关于客观现象的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的研究方法,其重点是研究现象本身“是什么”的问题,研究现象自身的运动规律及内在逻辑。与之对应的规范研究是研究“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对事物做出价值判断。规范研究在法律和规则制定中过多地施加了主观意志,致使制度实施的效果与制定制度的预期产生巨大的差异,我国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向来坚持“应然性”原则,希望证券市场按照证券主管机关制定的规范,产生预期的较为理想的法律后果,结果事与愿违,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处于一种扭曲状态。例如,在我国现行的证券发行法律制度的规范下,在我国证券发行制度与企业融资需求之间存在真空地带,大多数企业无法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发行证券的渠道,导致我国很多企业没有直接的融资渠道。

实证研究更能体现法律规则的实然性,使法律规则更加与法律现象接地气。本书的研究采用实证研究法,采用自下而上的模式,即根据企业的融资需求来决定证券发行制度,多元化的企业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多样化的证券发行制度,避免我国以往的规范研究产生的单一的证券发行制度造成的弊端。美国在证券发行制度研究中非常注重实证研究以检验法律制度的实用性,[119]这也是美国证券法律制度得以很好服务企业融资的根本原因所在。我国在小额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研究中应注意搜集实证资料,分析我国小额证券发行制度建立的现实基础,寻求我国小额证券发行制度与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匹配的规律性,为我国小额证券发行制度的构建提供法理依据。

(四)案例研究法

案例研究法是用案例来说明所研究对象的复杂影响因素,并将其推广应用解决同类问题的研究方法。由于案例是一个具体环境的缩影,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多而复杂,且能说明具体案件发生时各因素之间的关联关系,最重要的是具体案件的发生都带有情境特点,超越法律的固定性和局限性。因此,用案例研究法研究得出的结论在某种程度上更具有开拓性,是制度创新和新的法律制度构建的一种有效的研究方法。

关于小额证券发行的案例,在小额证券发行的各环节都可能发生。例如,发行主体资格,尤其是不合资格的小额证券发行主体,是适用小额证券发行制度的首要条件,尤其是不合资格的企业应被排除在小额证券发行主体之外。信息披露是监管发行企业非常重要的方式,小额证券发行企业可能会在信息披露阶段发生虚假的或遗漏重要事实的信息披露行为等。因此,本书在研究过程中选用其他国家小额证券发行和我国企业证券直接融资的典型案例,根据小额证券发行可能会发生的违法情形,分析案例所涉及的复杂经济现象和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从具体案例中寻找证券发行制度的规律性的特点,进行归纳总结,为具体法律条文的制定提供规范指引。

(五)法律经济学研究法

本书采用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试图用经济学分析找出在经济意义上有效率的法规,即“法律制度”,以提高法律通用的经济效率和效益。正如诺思所言:“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是制度所坚持的永恒主旨。”[120]当交易产生费用时,应当把权利分配给最能节约交易费用,也就是能使社会效用最大化的一方。[121]在小额证券发行制度设计中,美国以经济效益为制度制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美国小额证券从发行规则的选择、发行人资格、信息披露格式的确定、财务报告的审计要求等均从发行人的发行成本出发并兼顾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进行均衡。[122]在本书的研究中,正是通过小额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设计节约企业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费用,本书拟在研究中对信息披露制度、小额证券发行和交易登记管理程序以及通过加强自律管理的权能等使小额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有效实现企业、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整体经济利益的协调,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